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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2001-01-31 来源:光明日报 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 李维 我有话说

随着全球上网人数的急剧增加和网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版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规范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国际社会已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信息数字化、网络传输、技术措施、版权管理信息等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明确和解释,形成的国际规范,也成为我国加入WTO必须承诺的条件。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网络环境所引发的问题在国际公约中尚未进行全面的解释和明确,一些问题也需观察研究有待将来解决。因此,网络环境的版权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与思考。

界定网络环境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建设网络环境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强大的物理设备软件和通讯技术作为基础设施而且需要充分的信息资源,三者缺一不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区分和界定网络所使用的物理设备、软件和通讯技术,以及信息资源法律使用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根据著作权法法理,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在网络环境中将涉及到信息资源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核心是制止非经权利人授权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复制、传播、演绎等)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中不涉及对作品的功能性使用、内容阅读和欣赏等行为。

网络环境中信息资源需分类实施管理。在网络环境中,信息资源是以数码的形式存在。现实中的文字、声音、图像、音乐,乃至三维空间物体(如雕塑品等)几乎所有人们感觉、感知的东西,均可通过计算机和软件技术进行数字化,转换成为二进制数码,形成一种信息形态,并构成信息资源的基本单元。网络环境中信息资源的版权保护要比现实中可直接感知作品的版权保护明显复杂的多。由于信息资源的基本单元的特点不同,增加了著作权归属认定、鉴别的难度和复杂性,因而在网络环境中需要对各类作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界定,以确保信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充分关注软件的双重性质。软件与通讯技术结合并实际应用于物理设备上,便产生了信息网络的基础设施。在网络环境中,软件不仅用于驱动计算机等网络物理设备的正常运行,还用于管理图、文、声、像等信息资源,实施网站链接等网络管理功能,软件表现了它的“工具性”。同时,软件具有符号化的表达形式,又可以提供人们“使用”,即:类似于信息资源一样的复制、传播、演绎等,软件又表现了它的“作品性”。

国际社会给予软件的“作品性”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成为著作权保护软件的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国际准则。但是,如何解决软件法律保护与软件技术发展、公众利益的关系,国际社会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议。

寻求网络环境中的规范与发展的平衡点。我国IT业界普遍认为:我国的软件技术与国际软件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而网络建设与国际软件发达国家差距则相对较小或者在同一起点上发展。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涉及网络技术规范与发展的平衡关系,因而需要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

现实中,软件作为一项技术产品,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几乎无所不在。软件不仅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国防、信息安全的建设,而且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技术竞争实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环境中,计算机软件是国家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技术支撑。可以认为,软件是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技术之一,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因此保护软件著作权要从发展我国的信息产业的战略意义上来考虑,充分认识到软件的“工具性”和发展性等信息化建设的这个基础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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